一、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校的标志。学生证和校徽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学生证加盖学校钢印方为有效。
二、学生证的发放与注册
1.当年入学新生,经学校入学资格审查(3个月内)取得正式学籍后,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发放。
2.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在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3.家庭住址与学校所在地不在同一地方的学生,可凭学生证购买优惠火车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与学生证同时发放。
三、学生证的更换、更改与补办
1.学生因休复学、留降级或转专业等原因变动学籍时,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处换领学生证。
2.学生证中“乘车区间”原则上为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站名,不得随意填写,一经填写不得擅自更改。如确系家庭地址变更,需由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家长户籍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长期居住证明,方可到学生处更改。
3. 学生证丢失的,按以下程序补办:学生在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下载“山西师范大学学生证补办审批表”,详细填写丢失情况,由所在班级辅导员核实学生个人信息,报送学院学工组,由学院统一到学生处办理。
4.补证换证的时间:每学期期末为学生集中办理,即6月20日至6月30日和12月20日至12月31日,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办理。
5.补发的学生证一律不再补发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6.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到原学生证的,应将原证交回学生处。
四、校徽丢失由学生本人持所在学院证明到学生处申请补发。
五、校徽、学生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对有下列行为者,没收其重领、借用、涂改的学生证,并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按照《山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1.擅自涂改学生证上个人信息的;
2.将学生证、校徽借给他人使用的;
3.补领学生证后,找到原有的学生证而未上交、二证同时使用的;
4.在申领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学生转学、退学、毕业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院学工组加盖“注销”章后留作纪念,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七、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八、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条例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