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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学生境外学习学籍、成绩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2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本科生赴境外学习与交流活动,规范到境外大学自主学习和校际交流学生的学籍与成绩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经学校批准,赴与我校签署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学习或自主申请到境外大学学习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二、学籍管理

1.按协议到境外大学短期学习的学生,在外事处填写出国学习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学习期满按时返校,逾期两周不返校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2.自主申请到境外大学短期学习的学生,学校按休学处理,保留其学籍两年(同届学生本科毕业后两年)。

三、课程及成绩认定

1.学生在境外交流期间学习的课程,本人必须以学期为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向教务处报告。

2.学生回国后,应及时申请并登记课程成绩和学分。境外大学需出具正式成绩单(须学校负责人签名)和课程简介、修读学时等材料,并通过官方正式途径邮寄回学校。课程成绩单应包含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3.教务处和学院共同成立课程认定小组对课程进行认定。教务处将认定后的课程名称、学习成绩、课程学分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4.学生因在境外学习而未修读本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且在境外学习期间没有学习与其相同或者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补修并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

5.自主申请出境学习的学生,在境外所学课程均不予认定(修读学校为教育部认可的大学可以认定),且必须在有效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能毕业。

四、成绩转换

境外大学的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5 分(A+、A-均视为 95 分),B=85 分,C=75 分,D=65分。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五级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优(A+、A-均视为优),B=良,C=中,D=及格。

五、成绩认定程序

学校接收到境外大学提供的学习材料后,通知学生填写《山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境外大学修读课程认定申请表》(见附表),由所在学院提出认定意见,教务处审核后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学生须提交的材料:

1.境外大学成绩单和课程简介两份(原始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山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境外大学修读课程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其他事宜

1.学生申请到境外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地或国家的法律以及所在学校的管理规定,不做有损国家、学校形象的事。

2.学生申请境外学习过程中或者回国后,如有隐瞒事实、提供伪证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